房產加名后出現(xiàn)婚變也需信守承諾
2014-02-19 10:14 來源:經濟參考報 說兩句 分享到:
【案情】
李女士和丈夫婚前,丈夫為了表現(xiàn)自己對婚姻的忠貞,曾多次表示愿意將其擁有的個人房屋改為雙方共有;楹,在李女士沒有施加任何壓力的情況下,丈夫也主動兌現(xiàn)了自己的承諾,不僅和她簽訂了共同產權的書面協(xié)議,還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加上李女士為房屋共有人。兩年后,丈夫出軌了,且屢教不改,李女士提出了離婚。丈夫雖同意離婚,但卻不愿將房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理由是盡管已經加名,但這并不能改變房子本來屬于其個人所有、李女士既未出錢也未出力的客觀事實,故李女士無權索要。
【分析】
應該說,李女士的丈夫無權變卦。
一方面,從婚姻角度上看,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可以有條件地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但該法第十九條同樣指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崩钆颗c丈夫婚后,已經通過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在彼此自愿的基礎上,將房屋改為夫妻共有,也就意味著已經改變了房屋為她丈夫個人所有的屬性。
《物權法》第十四條也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奔丛谵k理加名登記之后,李女士便已經成為法律認可的、不容擅自改變的、房屋當然的共有人之一。
另一方面,從合同角度上看,李女士丈夫對她的贈與不得撤銷。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李女士丈夫婚前主動提出給房屋產權,婚后又主動兌現(xiàn),李女士對此愿意接受,已經具備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李女士丈夫自然必須受到約束。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僅限于以下四種: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李女士丈夫的撤銷發(fā)生在已經變更登記、李女士已實際接受之后,也不存在另外三種情形之一,故不可以改變。
編輯: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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