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7月13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金融是現(xiàn)代經濟的核心和血脈。金融犯罪案件高發(fā)多發(fā),不僅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影響我國金融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成為金融系統(tǒng)性風險的重要隱患。
去年1月到今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就金融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萬余件,涉及4萬9千多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12日)發(fā)布依法懲治金融犯罪的三個指導性案例,包括操縱證券市場、網絡集資詐騙及網絡傳銷,借此明確了多發(fā)、疑難及新型金融犯罪的法律適用標準。
“搶帽子”交易,該名稱起源于早期證券交易所內交易員喊價的動作,引申含義是證券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公開評價推薦自己買賣或持有的證券,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最高檢發(fā)布的“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正是此類新型犯罪。承辦此案的上海市檢一分院檢察官顧佳告訴記者,朱煒明是一個證券公司經紀人,同時受聘擔任上海電視臺《談股論金》電視節(jié)目嘉賓,每周五晚他都上節(jié)目發(fā)表對股市的評論意見。他本人有大量的粉絲,這檔節(jié)目也有大量的觀眾,足以形成影響股市交易價量的資金流。
顧佳指出,朱煒明用父母、祖母戶名的股票賬戶每周四提前買入大量股票,周五上電視節(jié)目進行各種形式的公開推介,引誘收看節(jié)目的投資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內跟風購買,推動股價上漲,自己反向拋售,賺取大量非法利益。
朱煒明非法獲利75.48萬多元,被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人民幣76萬元。最高檢副檢察長童建明分析,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yè)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從業(yè)禁止規(guī)定,買賣或者持有證券,并在對相關證券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后,通過預期的市場波動,反向操作謀取利益,構成“搶帽子”交易操縱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年來,打著互聯(lián)網金融創(chuàng)新的旗號,假借P2P外衣實施的非法集資案件呈高發(fā)態(tài)勢,指導案例顯示,周輝在上線運營的“中寶投資”網絡平臺虧損后,虛構發(fā)標人,自行發(fā)布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以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趙寶琦指出,周輝運用個人帳戶共虛構了34名借款人,虛構融資項目、抵押物欺騙投資人,在其個人賬戶中形成了總額達10億元的巨額資金池,明顯構成違法,脫離了互聯(lián)網金融創(chuàng)新的范疇。
周輝用騙來的錢大肆揮霍,買了20輛豪華跑車,花費6600萬元。周輝終審被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近年來新型網絡傳銷傍上了“互聯(lián)網+”,打著金融創(chuàng)新的旗號,披著科技的外衣,隱蔽性、欺騙性更強。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涉及會員三萬多人,涉案金額1.5億。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鄒利偉告訴記者,在法庭訊問過程中,他們不得不承認,金喬網是用后加入者繳納的費用支付給前期的加入者。這符合傳銷犯罪活動本質特征,即沒有創(chuàng)造價值,用后加入者的財物支付給前加入者,通過發(fā)展下線牟利。
檢察官提示,現(xiàn)在的網絡傳銷犯罪花樣形式非常多。如果看到消費返利、愛心互助、原始股、虛擬幣、動態(tài)收益、靜態(tài)收益、推薦獎、報單獎等傳銷慣用詞,要有所警覺。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涉眾型金融犯罪隱蔽性、欺騙性強,而且蔓延速度快,涉案人員多,波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財產權益,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因此始終是檢察機關打擊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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