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廣州5月12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陳云飛 何麗華)“我們加個微信吧!边@儼然已成為時下人們社交的流行語,隨著微信的日益普及,人們通過微信進行工作學習、交友聊天、購物消費,微信似乎已經(jīng)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從而在微信平臺中的頻繁經(jīng)濟往來,也引起了不法分子的覬覦,他們利用微信進行各種詐騙犯罪,并形成了各式的套路和陷阱,令人防不勝防。2016年以來,廣東省檢察機關共批捕利用微信詐騙案件214件395人,起訴171件350人。
透過辦案分析,檢察官總結出不法分子慣用的幾種套路:
套路一:利用微信發(fā)布虛假信息實施詐騙。不法分子通過微信發(fā)布虛假貸款信息、虛假物流信息,致使被害人上當受騙;或以銷售、代購、微商代理商品的名義,通過在朋友圈兜售保健產(chǎn)品、母嬰用品、國外奢侈品、打折機票、國家管制的槍支等稀缺、暢銷急用物品、虛擬商品如低價獲取網(wǎng)絡游戲幣、網(wǎng)絡游戲升值升級等,吸引被害人關注并騙取其錢財。如廣州市越秀區(qū)檢察院辦理的高某陽、廖某寧涉嫌詐騙案就是一宗典型的海外代購詐騙,不法分子通過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發(fā)布海外代購某些高檔名牌真皮手袋等信息,被害人加微信私聊后確定購買,并將貨款轉賬至犯罪嫌疑人銀行卡后,其拒不發(fā)貨并將被害人從微信中刪除,通過這種方式共詐騙9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626150元。
套路二:虛構身份獲取被害人信任進而騙取財物。不法分子以婚戀交友為幌子,利用微信“搖一搖 “附近的人”、“漂流瓶”等功能結識被害人,虛構身份并獲取其信任,在建立戀愛關系后進而騙取財物;或冒充領導、生意伙伴加好友后實施詐騙,不法分子利用微信難以查證身份的特點,在竊取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取微信用戶個人信息后,冒充領導或生意伙伴騙取受害人的信任,進而實施詐騙。如廣州市越秀區(qū)檢察院辦理的龍某先涉嫌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假冒廣東某藥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的名義要求該公司員工關某瑤等人添加為微信好友,添加后,犯罪嫌疑人即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的名義要求關某瑤支付往來款人民幣734000元到并無業(yè)務往來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內(nèi),該筆款項匯出后即于當日被分兩次轉匯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賬戶內(nèi)。
套路三:以安裝微信搶紅包等軟件的名義實施詐騙。不法分子分子利用大眾熱衷于搶紅包的心態(tài),通過銷售不具備該功能的搶紅包軟件實施詐騙。如廣州市天河區(qū)檢察院辦理的賴某君等9人涉嫌詐騙案,犯罪嫌疑人虛構其銷售的軟件具有搶紅包作弊功能,將從上線以300元購買的某些搶紅包軟件,以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價格轉手賣出,先后騙走20名被害人的錢款共人民幣58166元。
套路四:利用微信支付功能漏洞進行詐騙。微信因不需要實名認證,其綁定的銀行卡并不一定是綁定操作人自己的。不法分子只需要開通一個新的微信號,并通過種種渠道獲知被害人的銀行卡號、身份信息以及綁定被害人銀行卡時微信向被害人手機發(fā)送的驗證碼,即可將被害人銀行卡綁定在自己的微信號上進行資產(chǎn)轉移。如廣州市黃埔區(qū)檢察院辦理的莊某澤、莊某維、呂某城等三人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等方式發(fā)布虛構的小額放貸廣告,以幫忙貸款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銀行卡、身份證、手機號碼、驗證碼等資料,隨后冒用被害人名義,開通微信支付,以貸款需要保證金為由,騙得被害人存入保證金至捆綁微信支付的銀行卡內(nèi),利用微信支付功能進行轉賬操作,騙取北京,內(nèi)蒙古、河南、浙江、江西、福建、天津、廣東等地多人錢財,查明認定的被害人共11人。
套路五:騙取支付二維碼進行詐騙。由于方便、快捷,現(xiàn)在微信支付二維碼成為不少微信用戶的首選付款方式。不法分子針對許多微信用戶安全防范意識不高的特點,從中發(fā)掘牟利渠道,即通過騙取支付二維碼盜刷支付。如東莞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孫某群等12人微信詐騙案,建立“代刷二維碼群”百人微信群,可拉不特定陌生人入群。該群由騙碼者、掃碼者和實體店分工合作,得手套現(xiàn)后按比例分成。孫某群等人作為掃碼者,傳授群友騙取支付二維碼方法,再由群內(nèi)眾多騙碼者各自通過微信向陌生人騙碼,得手后迅速將騙到的支付二維碼私下發(fā)給掃碼者,由掃碼者派人在聯(lián)系好的實體便利店里套現(xiàn),騙碼者、套現(xiàn)者、便利店以50%、30%、20%的比例分贓。2016年5月至8月期間,孫某群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先后對數(shù)千人實施微信詐騙,目前已經(jīng)初步查證的近百名微信用戶共被詐騙15萬余元。
微信詐騙為何屢屢得逞
據(jù)辦案的情況顯示,主要原因在于此類犯罪的隱蔽性較強。由于微信用戶實行非實名制,微信詐騙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通過購買微信號或者利用虛假的身份注冊微信賬號進行詐騙,在詐騙成功后將賬號注銷或者把受害人拉入黑名單便得以隱藏起來。受信息技術和維護公民隱私權等諸多方面限制,公安機關難以在案發(fā)后迅速鎖定不法分子的真實信息和去向。
另一個原因是此類犯罪區(qū)域跨度大,不法分子無論在哪一個角落,只要注冊一個微信賬號,只要互加微信好友,或是進入某一微信群,即可實施詐騙行為。
還有就是有的微信詐騙已形成產(chǎn)業(yè)鏈,增加了打擊難度。從查辦的案件中可以發(fā)現(xiàn),各種以違法犯罪為目的糾集的微信群,有的傳授犯罪方法,有的提供犯罪便利,有的直接進行相關違法行為,已形成一定的規(guī)模,但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不夠細化,有關部門難以進行有效管制。
此外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此類案件受害群眾普遍缺乏微信使用常識和風險防范意識。辦案中發(fā)現(xiàn),一些熱衷于微信購物與經(jīng)營微商的中青年女性,在被詐騙的過程中,對微信收付款功能一知半解,弄不清楚收款二維碼和付款二維碼的區(qū)別,輕信不法分子誤導,導致財產(chǎn)損失。
辦案檢察官還分析了此類犯罪的一些共同特點,如成本低廉,不法分子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機和掌握簡單的網(wǎng)絡技術,在手機上下載微信軟件并注冊微信賬號,就使得犯罪行為的基本實施條件得以形成,微信詐騙的技術手段和經(jīng)費投入等犯罪成本同其他詐騙類型相比較低。以及被害人具有不特定性的特點,只要有網(wǎng)絡的地方就可以進行微信溝通聯(lián)系,被害人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具有不特定性,受害面廣。
檢察建議:
一是要加強技術投入,提高偵查取證能力。公安機關應熟悉微信作案常用的手段和方式,必要時聘請新型科技專家參與指導取證,提高網(wǎng)絡追蹤技術。
二是要加強協(xié)作,形成打擊合力。一方面,建立公安機關與銀行、支付寶公司的協(xié)作機制,開辟“綠色通道”,建立一套適應微信詐騙涉案資金追繳的資金凍結快速反應機制。另一方面,建立公安機關和微信運營商的聯(lián)動協(xié)作機制。
三是要實行微信實名制,進行規(guī)范管理。對未實名登記的微信賬號限制服務,尤其是微信公眾號,須依法備案等級,并驗證公眾號所有者和控制者的身份信息。此外,騰訊公司應加強對微商的準入門檻監(jiān)管,微商必需實名制,加強對微商的實時監(jiān)控,適時提示消費者有詐騙的可能。
四是要加強宣傳,強化用戶的安全防范意識。相關部門要通過報紙、電視、網(wǎng)絡、微信平臺等多媒體渠道廣泛宣傳微信詐騙的作案類型、手段和防范措施,加大對典型微信詐騙案例的報道,提高微信用戶的防范意識。
中加關系回顧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