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現(xiàn)場 記者 張志杰 攝

  11月6日,雁塔區(qū)法院對4起涉惡類案件進行宣判,涉案20名被告人均獲有期徒刑。4起案件包括2起強迫交易案、1起詐騙案和1起尋釁滋事案,其中兩起強迫交易案均與阻擾施工、強攬工程有關。

  用拉土車堵工地門

  10人阻撓施工強迫交易

  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天地源曲江公司),將天地源·曲江香都C區(qū)項目土方工程發(fā)包給陜西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鑫宇公司),鑫宇公司進駐工地施工。被告人何某、何某震等10人為了承攬上述工程,經(jīng)預謀,以該項目土方工程工地占用羊頭鎮(zhèn)村土地、土方工程應由本村村民施工為由,用拉土車堵工地門,在工地門口拉橫幅,并且組織村民實施上述行為。直接或間接給鑫宇公司和天地源曲江公司施壓,迫使鑫宇公司將承攬的涉案土方工程轉讓給何某、何某震等人掛靠的陜西喬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3月26日與天地源曲江公司簽訂三方施工合同。

  2014年3月,何某、何某震等人入股開發(fā)該土方工程,涉案土方工程由何某、何某震等人完成施工。經(jīng)鑒定,鑫宇公司共向何某等人掛靠的陜西喬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轉款19895355.74元。2019年1月底至3月19日,何某等10名涉案人員先后到案。

  雁塔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何某震等10名被告人均構成強迫交易罪,分別被判處4年至2年又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至4萬元不等罰金。

  通過堵門、威脅、破壞等方式

  強迫他人使用自己的施工機械

  2017年10月18日,西安朔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朔坤公司)與大秦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秦公司)就金地曲江風華項目DK-4一期洋房及售樓部樁基采購及施工工程簽訂合同,約定由大秦公司承建金地曲江風華項目DK-4一期售樓部20號樓、洋房6號-13號樓及其車庫部分等所有樁基。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間,大秦公司進場開工、進出設備、正常施工過程中,西安市雁塔區(qū)裴家空村村民被告人趙某、白某、趙某某為謀取不法利益,通過堵門、威脅、破壞等方式多次強行阻攔干擾,并迫使施工方將施工項目轉讓給其自有機械進行施工,分別實施了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大秦公司相關負責人被迫與趙某、白某協(xié)商,最終使用趙某的裝載機和白某的打樁機并簽訂協(xié)議。之后,大秦公司先后向上述二人支付使用裝載機、打樁機的費用等共計164200元。

  雁塔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白某均構成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5年又3個月和4年又9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趙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又3個月。

  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

  致多人受傷

  2016年以來,以被告人王某昭為首,以王某昂、龐某、赫某文(另案處理)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團伙,逞強耍橫、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且致多人受傷。

  2016年4月25日,受害人鮮某某來到南京裝飾聯(lián)合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位于雁塔區(qū)永松路99號玥瑤酒店二樓202房間的辦公室,向該公司負責人索要工資未果,其間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推搡。玥瑤酒店實際控制人王某昭遂糾集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昂、保安龐某、赫某文等人對鮮某某進行毆打,致鮮某某肋骨骨折、面部軟組織損傷。經(jīng)鑒定,屬輕傷一級。

  2016年7月,謝某某來到永松路99號玥瑤酒店,向南京裝飾聯(lián)合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負責人討要貨款未果,后謝某某欲與其工友將之前供應的板材拉走,被叫至二樓辦公室繼續(xù)協(xié)商此事。王某昭、王某昂、龐某等人前往該辦公室對謝某某進行毆打,致謝某某左耳耳廓腫脹伴縱行傷口、右耳耳鼓膜似可見穿孔。經(jīng)鑒定,屬輕微傷。

  2016年5月31日,王某昭指使王某昂、赫某文、龐某等人到永松路更換其酒店廣告燈箱時,欲將一家拉面館的燈箱一并拆除,遭到面館經(jīng)營人等人阻攔,雙方發(fā)生打斗,有人受傷。此外,2019年2月26日,王某昭還容留兩名吸毒人員吸食毒品。

  雁塔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昭、王某昂、龐某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3人有期徒刑1年又8個月和1年又6個月。

  誘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

  使用軟暴力索要虛高債務

  陳某玉長期在西安從事個人貸款業(yè)務,蘇某(女)就職于西安叁眾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長期幫助陳某玉制作借款及租賃合同、設計借貸方案等。2018年至2019年,陳某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名義,以無抵押、快速放款等理由吸引受害人,以“家訪費”“保證金”“行業(yè)規(guī)矩”等名義,誘使受害人簽訂還款規(guī)則不明的虛高借款合同,及承租人和租期空白或租期和租金明顯不對等的房屋租賃合同,制造虛假給付事宜,肆意制定還款辦法,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受害人無力還款時,以言語威脅、糾纏、跟蹤、侵入住宅、向家屬討債等軟暴力方式索要虛高債務。蘇某、薛某梅、馮某寧長期幫助陳某玉實施犯罪,具有明顯社會危害性,4人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其中陳某玉、蘇某系組織、策劃、指揮者。

  雁塔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玉等4名被告人的行為屬共同犯罪,均構成詐騙罪。經(jīng)過審理,依法分別判處陳某玉等4人4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10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

  記者 張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