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教育懲戒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教育懲戒的過程中哪些行為是不允許的?日前,《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則》)由教育部正式頒布,將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兑(guī)則》系統(tǒng)規(guī)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范圍以及實施的程序、措施、要求等,這也是第一次以部門規(guī)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guī)定。
一直以來,教育懲戒權話題備受關注,一邊教師管不了、不敢管,教師的教育權利得不到保障;一邊是個別教師以體罰代替教育懲戒,孩子的身心受到傷害,并引發(fā)社會質疑、損害家校關系。如何將教育懲戒權納入法治軌道,更好保障教師的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發(fā)揮教育懲戒的積極作用,對部分違規(guī)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將其引導走上健康成長的正軌,一直是社會關心的熱點話題。
《規(guī)則》為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劃定了“正面清單”,明確了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還根據違規(guī)程度輕重,劃分了三類不同的教育懲戒措施,從“點名批評”到“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等多項條款,賦予了教師行使教育懲戒的法定權利。從《規(guī)則》來看,教育懲戒不僅是教育的權利,是“可以”使用的手段,更是教師的義務,是“應當”采取的措施。比如,對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
另一方面,《規(guī)則》也明確禁止了七類不正當教育行為,為教師行為劃定了紅線,規(guī)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柏撁媲鍐巍钡膭澏,既有利于教師區(qū)分教育懲戒和體罰,在正確的軌道上行使教育懲戒,也有利于社會監(jiān)督,更好保障學生的身心權益。

可以說,《規(guī)則》的出臺既有利于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又便于公眾對教師進行監(jiān)督,促進家校協(xié)作,既有尺度、力度,又有溫度。
不過,行使教育懲戒權有法可依之后,還要看到,如何用好教育懲戒權仍然是一個挑戰(zhàn)。有了實施細則,并不意味著教師就敢用、就能用好教育懲戒權,也不意味著過去存在的問題將迎刃而解。
就像《規(guī)則》所定義的,教育懲戒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懲罰,“懲戒”的前面是“教育”,在任何時候使用懲戒措施都不能脫離育人的初衷。這就要求提高學校、教師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既要讓教師正確掌握教育懲戒權的實施細則,更要加強對教師的培訓,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與能力。
同時,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還離不開家長的理解和配合,離不開家校協(xié)同育人的推進。否則,如果家長一邊對孩子“愛護過度”,一邊不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不配合教師的教育管理行為,那么教師仍然可能動輒得咎,不敢接住這一法定權利。
未來既需要教師重視家校協(xié)作,與家長進行積極溝通,達成家校共識、形成家校合力,更要求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支持教師正當履行職務,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和權益,為教師合法行使教育懲戒權“撐腰”。(文丨楊三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