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站4米高墻上與鄰居吵架 受驚嚇摔成傷殘
2015-07-27 14:37:00 來源:新華網(wǎng)
女子站墻上吵架 受驚嚇摔成傷殘
做出恐嚇動作的鄰居一審被判賠償5.6萬元
一女子站在4米高的擋土墻上與鄰居吵架,后被鄰居做出打人的動作嚇得摔在地面,造成十級傷殘。受傷女子起訴索賠。7月24日,那坡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盧某住在那坡縣城。2014年4月11日,她和丈夫在與鄰居存在爭議的宅基地施工,引來鄰居黃某夫婦的不滿,兩家人開始爭吵起來。盧某站在自家4米高的擋土墻上,手持鐵鏟一邊走一邊與黃某夫婦爭吵。墻另一邊的黃某做出打人的動作,站在墻上的盧某受驚欲避讓,不慎從擋土墻上掉下摔傷。盧某的丈夫打電話報警,黃某夫婦將盧某送到醫(yī)院治療。
經(jīng)那坡縣人民醫(yī)院診斷,盧某的傷情為顱腦損傷、右側多發(fā)性肋骨骨折并右肺挫傷、右側肩胛骨及右尺骨骨折。盧某住院治療36天,花費3萬多元。右江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傷殘鑒定:盧某所受損傷為十級傷殘。盧某與黃某無法達成賠償協(xié)議,遂起訴黃某,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12萬多元。
那坡縣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派出所對盧某丈夫和黃某妻子所作的詢問筆錄可證實,雙方在爭吵過程中并未發(fā)生任何肢體沖突。不過,被告黃某承認原告盧某是在其做出恐嚇動作的情況下才避讓摔傷的。因此,被告黃某與原告盧某所受的損害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盧某在4米高的擋土墻上邊行走邊與被告爭吵,但擋土墻上沒有任何防護措施,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夠預見險情發(fā)生的可能,但卻未采取自我防護措施,導致其摔傷。因此,原告對自身所受損害也存在過錯,對其所受損失應當自行承擔40%的責任。被告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由原告盧某自行承擔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的40%,被告黃某賠償盧某5.6萬元。(記者苑長軍 通訊員黃莉祺)
編輯:杜靜
關鍵詞:盧某;傷殘鑒定;女子;被告;原告;鄰居;擋土墻;高墻;那坡縣;顱腦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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