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成都11月21日消息(記者賈宜超)記者從成都市錦江區(qū)法院獲悉,日前,錦江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路上行人作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7年2月17日6時40分許,羅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成都市錦江區(qū)某路段時,遇行人陳某某由其行駛方向從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橫過機動車道,造成羅某所駕車與陳某某發(fā)生碰撞車輛受損,羅某與陳某某均受傷,后羅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經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公訴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錦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說法:我國《刑法》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xiàn)為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工具的肇事。然而,除了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不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易導致交通肇事外,行人不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如闖紅燈、翻越隔離柵欄等,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也將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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