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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北京11月1日消息 據(jù)明代史料記載,我國長城全長約6300公里,而現(xiàn)存明長城墻體和遺址總長不超過2500公里,不少地方的長城早已消失殆盡。有報道認為,將于12月 1日起實施的《長城保護條例》將使長期遭受自然和人為因素雙重損毀的萬里長城終于有了“護身符”。(《北京晚報》10月27日)
近年來,由于缺乏統(tǒng)一、明確、有效的保護,作為我國古代政治、軍事、文化等多重意義的偉大建筑遺跡,長城在遭受風雨侵襲的同時,被它曾經守候了幾千年的國人人為損害嚴重,有沿線農民隨意采石取土用于蓋房的、有因興建交通等設施對長城遺跡實施“腰斬”的、有對遺跡主體徹底破壞復建偽“長城”的、有用于旅游開發(fā)超負荷承載旅游人群的,僅僅是6300公里的明長城,就只剩下不到一半。因此,《長城保護條例》作為國家第一部對長城實施整體保護的行政法規(guī),保護長城、保護歷史,顯得迫切且必要。
但是,長期以來國家許多法規(guī)法令難以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或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法規(guī)法令的實施細則“回避”關鍵條款,或對違法行為的執(zhí)法責任和處罰力度的“偷工減料”,或根據(jù)有利原則進行“選擇性”執(zhí)行,甚至對法規(guī)法令徹底“熟視無睹”、被督辦被查處時強調地方“困難”和實際的,諸此種種,新聞報道都屢見不鮮!堕L城保護條例》同樣不能回避上述難以貫徹落實到底的困境,斷言長城身披“護身符”還為時過早。
這樣的擔心并非杞人憂天,過去雖無長城保護的明確規(guī)章有關,事實上文物保護部門及有關民間社團一直在努力保護,之所以還是不能避免的遭受破壞,一方面是文物保護部門在政府執(zhí)法體系中的“弱勢”,另一方面,與長城保護有關的建設、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未承擔執(zhí)法責任有關。除卻少數(shù)長城遺跡留存較多、較完好的地方,地方政府對開發(fā)長城旅游孜孜不倦,而對長城保護、查處損害長城并不盡心。
即將實施的《長城保護條例》將保護長城的主體責任還是交給了文物保護部門,并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長城檔案、進行日常維護和監(jiān)測,但仍然欠缺如何如何統(tǒng)籌各級政府保護力量并明晰責任、如何統(tǒng)籌建設、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門的事權和責任等內容。這些都有待于進一步明確。
筆者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補充完善《長城保護條例》,并認真審查省級政府貫徹落實《長城保護條例》的具體實施細則,加強檢查監(jiān)督,將各地執(zhí)行《長城保護條例》的情況列入考察中央政令暢通的范疇、列入政績考核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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