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阿勒泰3月22日消息(記者楊博宇)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天上墜落的星星究竟屬于誰?這個問題最近幾年一直困擾著新疆牧民朱曼一家,他30年前在自家草場上發(fā)現(xiàn)的一塊巨型“奇石”,2011年底被當地政府拉走。而因為這塊隕石的所有權歸屬問題,2015年底,朱曼一家將阿勒泰市政府告上法庭。近日,這一案件在新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開庭。這塊17噸重的隕石究竟該歸誰所有?
朱曼一家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朋友介紹,1986年7月,牧民朱曼·熱阿瑪扎恩在自家草場放牧時,意外發(fā)現(xiàn)一塊巨大的“奇石”,及時上報后,村委會及鎮(zhèn)政府決定讓其繼續(xù)看管此奇石。直到2011年10月,阿勒泰市政府來人,將這塊17噸重的石頭拉走。朋友表示,“從86年開始,朱曼是最早發(fā)現(xiàn)人。因為草場分配是84年拿上證的,當地村委會和他們的鄰居就告知了這個情況,然后一直看護到2011年,看護了27年。11年以后,就被某些人告到市政府了,11年的時候新疆阿勒泰市政府把石頭挪走了!
朱曼稱,自己30年前就發(fā)現(xiàn)這塊“奇石”,但直到2011年,這塊石頭才被鑒定為隕鐵。2015年底,朱曼和兩個兒子將阿勒泰市政府告上法庭,希望要回石頭。朱曼及家人提出,要求政府賠償27年來的看管費用,訴訟費也應由政府承擔。但這次起訴最終被法院駁回,理由是“政府把石頭挪走不屬于民事行為,原告?zhèn)儜撨M行行政訴訟”。朱曼一家不服,隨即上訴到阿勒泰地區(qū)中院,法院依然維持原裁定。三人再向高院申訴,該案被發(fā)回重審。朋友說:“一審時阿勒泰市法院就駁回了他們的起訴,然后上訴到阿勒泰地區(qū)的中級人民法院,他們也是駁回了,說是按一審的走,然后他們又告到伊犁自治州分院,然后就一審二審再審一下!
2016年11月15日,新疆高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判定,三人保護石頭的工資與獎金的訴求,在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內,應該依法重審,一審、二審裁定不正確,并判定由阿勒泰地區(qū)中院重審此案。后該中院裁定由阿勒泰市法院重審此案。前天(20日)上午,該案在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開庭。原告朱曼一家要求阿勒泰市政府返還原物,朱曼代理律師孫毅表示:“他們的要求是這樣,一審時他提的一個是返還原物,第二要求補償獎勵,還有草場看護費用。這一條和返還原物是矛盾的,所以我們把它去掉,現(xiàn)在就是要求返還。”
對于阿勒泰市政府提出的,按照《物權法》相關規(guī)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其中的“等”字意味著自然資源不僅限于以上七類,隕石也應當屬于自然資源,其所有權應歸國家。孫毅表示并不認同,“依據的法條主要有三個部分,一個是憲法第七條、第九條和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認為礦藏、草原、森林等自然資源應該是歸國有的,他認為那個‘等’字把隕石也認為在這個法條規(guī)定之內了,等于也算是自然資源,這個我認為很牽強。”
在朱曼的代理律師孫毅看來,這塊隕石墜入了“立法漏洞”。這塊隕石不屬于物權法和其它法律所規(guī)定的歸屬國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和自然資源,其所有權尚存爭議。在牧民實際占有的情況下,政府強行運走隕石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當恢復原狀,“我們的意見也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要列舉式的,要把隕石明確加進去,隕石的性質跟所謂的地球上的自然資源是不一樣的,他是外來物種,而且這里的自然資源一般都是由經濟價值,國家管控可能更能發(fā)揮它的價值,依據這個法律規(guī)定認為這個隕石是不涵蓋在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里的,所以沒有依據。”
孫毅同時指出,即使認定隕石的所有權歸國家,按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guī)定,隕石及其相關權利,也應屬于原告朱曼一家承包經營的范圍之內,“原告發(fā)現(xiàn)隕石是在自己承包經營的草場里發(fā)現(xiàn),我認為這塊隕石也屬于他承包經營的范圍之內。它里面的概括權利我們是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即便我認可這塊隕石歸國家所有,但在法定租賃期間,你拿走這塊隕石也是侵犯了我的使用權承包經營權!
據了解,前天(20日)的庭審從上午10點半開始,持續(xù)到下午四點左右,原被告雙方分別陳述了各自觀點并出示了相關證據,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冬看來,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爭議,在于我國目前對于隕石這類物品,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目前關于像烏木、隕石法律沒有明確的具體規(guī)定,所以才會產生這個爭議。主張所有權的人必須拿出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隕石我感覺在能夠占有的情況下,民法上有傳統(tǒng)制度叫先占,你通過先占制度,法律如果針對一些珍貴的礦產資源或者是文物可以規(guī)定,文物就是中國境內發(fā)現(xiàn)的所有文物都是歸國家所有,但是發(fā)現(xiàn)文物可以給予獎勵。”
李顯冬認為,雖然雙方主張所有權都缺乏相應依據,但這類問題也并非沒有解決之道,“如果隕石確實有科研價值,可以給你一定獎勵,這個是有法律的規(guī)定的,就是承認他發(fā)現(xiàn)了這顆隕石,至于賣多少錢,這是無價的東西,所以最后我給你一定的獎金,這樣處理比較好,你說你享有所有權那國家還可以征用,因為如果他對于研究天體有重要意義我們國家可以征用,有兩個理念,一個是物權一定要法定,必須要拿出法律依據來,它和合同不一樣,合同是法不禁止皆為許可,物權是法定的。第二個這個問題說穿了是個利益問題,用各種辦法都可以解決,我們有發(fā)現(xiàn)權的辦法,它確實對國家的研究有意義我們可以征用,給一定報酬,不要提那種無償的把人家東西拿走,一定要給人家一個理由。它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能依據物權法的一些原理,比如能不能采取先占制度來解決它!
根據演化理論,地球最初就是由隕石“堆積”出來的。通過研究與地球同樣古老的隕石,就可獲得地球初始物質的知識及演化過程。此外,由于不少隕石富含有機碳,而有機物是形成生命的基礎,因此隕石也被視為研究生命起源的“第一手資料”。
隕石不僅具有重要的科研價值,另外也有較高的審美價值,因而收藏價值也較高。然而,我國對于具有科學價值的隕石樣品卻沒有明確的條例加以保護。多年來,有專家一直呼吁,保護隕石首先要明確它的權屬問題,其次還要加強對隕石雨降落現(xiàn)場的保護,并且還應立法明確私自攜帶隕石出境屬于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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