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北京4月11日消息(記者孫瑩)據(jù)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報道,在網(wǎng)上發(fā)帖不點名,只用“某某”或姓名字母縮寫,就可以“安全吐槽”嗎?設置“抽獎”活動,引導他人轉發(fā)評論,是互動還是“帶節(jié)奏”?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通過“影射式發(fā)帖+不限圈抽獎”的方式引發(fā)言論大規(guī)模傳播,最終被法院認定為侵權并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什么?這種“擦邊球”有何風險?總臺中國之聲記者采訪了主審法官。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央廣網(wǎng)發(fā)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黑粉”說演員是“劣跡藝人”,設置“不限圈抽獎”
此案一審原告是知名演員,微博粉絲量很大,被告是另一位演員的忠實粉絲,卻是原告的所謂“黑粉”,他通過自己個人微博賬號,多次發(fā)布涉及原告的評論內容。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趙赫介紹:“一審被告在相關微博中,說原告是‘劣跡藝人’‘臭名昭著’,并發(fā)布包含‘詐騙素人錢財’‘挑唆素人吃藥’等內容的圖片信息。同時,圍繞針對原告的特定話題發(fā)布‘不限圈抽獎’,明確‘轉發(fā)過5000繼續(xù)加碼(評論區(qū)可+)’,聲稱抽獎條件是,只要網(wǎng)友拿出無論是客服電話還有郵箱維權的任何證據(jù),幫助被告的偶像演員粉絲維權,即可參與抽獎。還說,‘獎池過10W!人數(shù)過百!人人都有機會!具體獎品見評論’等,以轉發(fā)、評論等作為參與條件,且不限定參與范圍,任何網(wǎng)絡用戶均可參與!
相關內容發(fā)布后,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轉發(fā)、評論及點贊,形成明顯擴大效應。原告認為相關言論嚴重損害其名譽,于是提起訴訟。被告辯稱,涉案言論并未明確指向原告,且話題屬于正常討論和評價,未超出合理范疇,屬于合理輿論監(jiān)督。
趙赫說:“一審法院綜合侵權影響范圍、過錯程度、行為方式、后果等因素,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合理開支!

涉案證據(jù)演示(趙赫制作)
“不點名”≠不侵權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強調自己沒有完整點名評論自己不喜歡的演員,是合理輿論監(jiān)督。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楊晉東主審此案,對于如何認定言論指向,他分析:“認定言論指向時,關鍵不在于是否完整點名,‘不點名’并不意味著‘不指向’,而應當根據(jù)言論內容、發(fā)布背景、關聯(lián)話題以及一般公眾的認知習慣綜合予以評判。上訴人在發(fā)表涉案言論時即便未直接使用被上訴人的完整姓名,而是以‘姓氏+英文字母+某字’等稱謂代指,但結合話題標簽足以讓他人意識到涉案言論與被上訴人具有直接或者高度對應,屬于典型的‘形式模糊、實質特指’,是典型的侵權人采取‘含沙射影’暗指他人的行為。”
法院認為,涉案言論多次使用“劣跡藝人”“臭名昭著”等表述,明顯帶有貶損他人人格的傾向,已超出理性評價的必要限度。同時,發(fā)布的“詐騙素人錢財”“挑唆素人吃藥”等內容,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相關事實,也未證明已盡到必要的核實義務。這類信息一經傳播,足以顯著降低被上訴人的社會評價。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對被上訴人的名譽侵權。
“不限圈抽獎”加重責任
法院對“不限圈抽獎”這一新型傳播方式如何定性?
楊晉東分析:“‘不限圈抽獎’通常以設置獎品為誘因,以轉發(fā)、評論、附帶特定話題為參與條件,不對參與群體進行任何限制,它的本質是一種以利益為驅動的傳播方式。雖然網(wǎng)絡用戶享有自主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對于非依法具有調查、處理職權的主體而言,不得以征集所謂‘線索’‘證據(jù)’為名,動員公眾傳播未經核實的負面信息,并據(jù)此對特定主體作出評價。上訴人通過設置‘不限圈抽獎’的方式組織相關言論傳播,以抽獎作為激勵條件,要求參與者通過轉發(fā)、評論并附帶特定話題參與其中,主觀惡意明顯,客觀上導致侵權結果擴大,屬于侵權的加重情節(jié)!
言論自由并非無邊界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趙赫提示,公民個人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并非無邊界,應當在合法合理、尊重他人人格權益的范圍內行使。
趙赫表示:“公眾人物因社會關注度較高,對公眾評論負有更高程度的容忍義務,但這種容忍義務并非無限延伸,更不意味著可以被隨意貶損、侮辱或誹謗。法律所保護的,是基于事實、出于公共利益且保持適度理性的評論空間,而非以情緒宣泄為主導、以惡意傳播為目的的負面標簽與人身攻擊。因此,在網(wǎng)絡空間中,表達方式與傳播機制同樣納入法律評價范圍,行為人不僅要對‘說了什么’負責,也要對‘如何傳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楊晉東提示,廣大網(wǎng)民既是信息接受者也是傳播者,網(wǎng)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文明、理性、克制的表達是網(wǎng)絡秩序良性運行的重要基礎。
楊晉東指出:“網(wǎng)絡評論應建立在內容真實、表達適度的基礎之上,表達方式再隱晦,只要能夠被識別,就要承擔相應責任;在通過抽獎、話題互動等方式引導他人參與傳播時,更應避免擴散未經核實的信息;如果內容涉及他人名譽、品行等敏感事項,行為人不僅要對信息本身負責,也可能因傳播方式不當承擔更重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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