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14日消息(記者孫瑩)2017年11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的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

根據法院通報,已受理的供暖合同糾紛中98%以上的訴訟是由供暖單位作為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均是起訴要求采暖用戶交納供暖費。西城法院立案速裁庭副庭長劉喆法官提示,用戶要加強對供暖政策的學習了解,合理認識供暖合同關系,加強取證意識。同時建議供暖單位和用戶在發(fā)生糾紛時尋求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途徑。
要充分了解供暖政策的變化
錢某是某廠退休職工,2017年,甲供暖單位起訴錢某要求交納5個供暖季的供暖費。錢某稱供暖費應當由單位交。經法院調查,某廠已經向職工做出通知,2011年以后按照國家政策規(guī)定,供暖費由職工個人交納,單位向職工做出適當補貼,補貼已發(fā)放給錢某。經過主審法官詳細解釋,錢某表示愿意交納供暖費。
法官提示,用戶應當充分了解供暖政策的變化。目前,供暖費的收取主要是遵守合同約定。如果用戶與供暖單位簽訂了供暖合同,由合同中約定的交費人來支付供暖費;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則由房屋的產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來支付供暖費。用戶如果與所在單位有協(xié)商的,也可以按照協(xié)商結果來確定誰來交費。
沒有合同不意味著不用繳納供暖費
趙某所在小區(qū)的開發(fā)商將供暖經營權轉讓給了甲供暖單位。趙某與開發(fā)商簽訂了供暖合同,但每年供暖季都接受甲供暖單位的服務。甲供暖單位起訴要求趙某交納五個供暖季的供暖費,趙某稱未與甲供暖單位簽訂書面供暖合同,拒絕交納供暖費。最終,法院經審理判令趙某交納欠繳的五個供暖季的供暖費。
“趙某與甲供暖單位雖未簽訂供暖合同,但甲供暖單位實際為趙某居住的小區(qū)提供了供暖服務,應當認定雙方形成事實供暖合同關系。甲供暖單位向趙某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務,趙某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實際使用人,應當依法向甲供暖單位交納欠繳的供暖費用。”劉喆法官介紹。
室內溫度不達標需要證據證明
“由溫度不達標而引發(fā)供暖糾紛的案件占到我院供暖合同糾紛的35%左右!眲捶ü俳榻B到,“對于溫度不達標的事實用戶雖然作出主張,但多數不能提出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最終導致敗訴!
供暖單位起訴李某,要求交納五年的供暖費用。李某稱自己所居住的房屋暖氣不熱,家人冬天在室內仍要穿羽絨服過冬,因供暖公司供暖溫度不達標拒交供暖費。李某雖提供溫度計測溫的照片和通話錄音作為證據。但照片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最終法院判令李某敗訴,應向供暖單位繳納欠繳的供暖費用。
理性化解供暖糾紛
供暖合同糾紛一般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可以尋求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途徑,從而減少訴訟成本、節(jié)約時間。據西城法院新聞發(fā)言人李艷紅介紹,西城法院是北京市最早開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基層法院,對供暖糾紛等涉民生類案件充分發(fā)揮前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yōu)勢,減少當事人訴累,促進社會和諧。同時建議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室或者審判過程中由法官主持達成調解等多種方式妥善處理供暖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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